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02号令第四十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内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标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将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标志。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9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内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标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将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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