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員工醉駕,涉及危險駕駛罪的,處被開除。
【法律依據】
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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