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19年彙算為例: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适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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