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合同看清楚後再簽訂,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并且将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于不利地位了。
對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将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簽訂的規範,有利于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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