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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所要資料有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8 17:08:47

  按照總局最新版本的《納稅服務規範2.0》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得地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繳納稅款。

  報送資料如下:

  1、《契稅納稅申報表》3份。(在當地辦稅服務廳索要并填寫,或者網站下載)

  2、交易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享受契稅優惠的,應提供減免契稅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産的,免征契稅。(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确認,可以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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