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兩個原因會導緻公司分立無效:
1、公司分立程序存在瑕疵。如分立有關書類中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資訊公開程度不夠、種類股東大會未召開等等情況。
2、公司分立内容違反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5條,公司分立,其财産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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