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二)《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三份,複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複印件交給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交給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三份,複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六)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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