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35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三人的,原則上屬于情節特别惡劣。
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年。
第四條:發生礦山生産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别惡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惡劣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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