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種類有:
(一)金錢債權:
抵押權的機能在于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受清償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以抵押物折價或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債權,因此抵押擔保的債權多為金錢債權,并以金融借貸中的金錢債權為典型,但并不以此為限。
(二)可轉化為金錢債權的債權:
非金錢債權,例如具有财産上價值的物品為給付标的的實物債權,以及以提供勞務等不具有财産價值的給付為标的的債權,在其不能實現時,也常常發生财産上的損害,從而由非金錢債權轉化為金錢債權(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為了确保該種債權的實現,自然可設定擔保物權。
(三)将來債權: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通常在其設定時,被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是典型的擔保将來債權的抵押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六十條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内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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