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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朱軒 林珏瑤 薛莎莎 實習生 郭秋林
成都“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下稱五阿婆)因在店名中使用了“青花椒”,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萬翠堂)起訴商标侵權,與此同時,另有多家餐飲企業因類似情形被萬翠堂起訴。此事曾引發廣泛争議。
2021年11月,成都中院對萬翠堂訴五阿婆案作出一審判決:五阿婆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樣标識并賠償萬翠堂共計30000元。此後五阿婆店主鄒先生上訴。
2022年1月13日,該案二審在四川高院開庭并當庭宣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萬翠堂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上,審判長表示,萬翠堂方面2021年12月25日通過媒體表示,撤銷對四川多家餐飲企業的訴訟,但至今沒有向四川高院遞交撤回起訴的書面申請。
庭審上,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圍繞“青花椒”是否屬于商标性使用,是否構成侵權等問題展開。
法院終審認為,五阿婆在店招中使用“青花椒”字樣,是對特色菜品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産生誤認和混淆,不構成侵權。萬翠堂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商标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五阿婆青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其無權幹預和禁止。
雙方激辯:火鍋店店招上的“青花椒”,是商标性使用嗎?
據公開報道,2021年12月,四川多家餐館因使用“青花椒”字樣被萬翠堂起訴。該公司注冊了“青花椒”字樣商标,認為這些餐館店招含“青花椒”字樣侵害其商标權,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五阿婆便是被起訴的店鋪之一,經營者鄒先生于2021年9月被上海萬翠堂以“侵害商标權糾紛”為由訴至成都中院,一審被判賠償并停用“青花椒”字樣标識。
1月13日,這起備受關注的“青花椒”商标侵權案二審在四川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并進行了庭審直播。
庭審上,審判長劉楠稱,萬翠堂方面曾于2021年12月25日通過媒體表示,撤銷對四川多家餐飲企業的訴訟,但至今沒有向四川高院遞交撤回起訴的書面申請。2021年12月27日,五阿婆提起上訴,并表示,不同意萬翠堂公司撤回起訴。四川高院對本案二審依法進行審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庭審焦點圍繞“青花椒”是否屬于商标性使用等問題展開。
上述方五阿婆的代理律師稱,本案被訴侵權标識“青花椒魚火鍋”不屬于在餐飲服務上的商标性使用。
上訴方代理律師認為,“青花椒魚火鍋”的文字使用,客觀上不具有識别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被訴侵權的“青花椒魚火鍋”标識與涉案的三個商标不構成近似:上訴人店招中使用的“青花椒魚火鍋”并非單獨的青花椒文字,并且“青花椒魚火鍋”幾個字均采用了大小一緻的黑體字體,與涉案的三個商标的書法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二者不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上訴方代理律師還認為,餐飲行業的地域特點包含餐飲行業習慣以及消費者的識别習慣等因素,被訴侵權标識的使用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被上訴人萬翠堂沒有損失,同時,上訴人不存在侵權故意。
上訴方代理律師提到,被上訴人持有的涉案商标本身顯著性較低,在四川缺乏知名度,餐飲行業在店招當中展示特色菜品名稱是行業習慣,四川消費者普遍将青花椒魚火鍋和青花椒認定為菜品或者是調味品。上訴人在店鋪裝潢、菜單、店招均明确标注了自身的注冊商标“鄒魚匠”,消費者不會混淆,進而也不構成侵權。
“此外,本案涉及大量的餐飲經營者,涉及面廣。本案的裁判應當考慮法律規定、社會現狀和公衆認知的利益平衡。”上訴方認為,法院一審判決不合理。
對此,被上訴方萬翠堂代理律師稱,被上訴人依法享有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專用權,核準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飯店餐廳等服務,應當受法律保護。盡管這些商标曾被其他主體多次申請要求宣告無效,但國家知識産權局最終均裁定予以維持,這更加印證了一審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對于上訴人的辯論理由,萬翠堂方面稱,上訴人對青花椒字樣标識的使用屬于商标性使用。上訴人的店招為青花椒魚火鍋,與上訴人的工商登記地址相同,微信支付收款界面顯示“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其出具的發票上印有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的章,上訴人在一審中也認可使用了涉案侵權标識,所以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标識。
萬翠堂方面還認為,上訴人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樣,與其青花椒商标讀音含義均相同,容易讓公衆産生混淆誤認。且上訴人将青花椒用于店招,而非僅對自身經營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萬翠堂公司方面作為青花椒商标權利人,有權依法維護自身的商标專用權,并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萬翠堂方面的代理律師表示,青花椒是調味品通用名稱,但并非餐飲服務的通用名稱,在餐飲服務中有顯著性。上訴人并非對于菜品進行描述性使用,而是在店招中用較大字體突出使用,誤導相關公衆。而且其字樣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在讀音、含義上與萬翠堂商标均相同,明顯侵犯了答辯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
萬翠堂代理律師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影響範圍等因素,判定上訴人賠償,這是合法合理的。
終審: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産生誤認和混淆
“青花椒是一種植物果實制成的調味品,在川渝地區種植曆史悠久,作為川菜調味料廣為人知......”四川高院認為,萬翠堂将“青花椒”申請注冊在第43類服務上,可以認為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飲服務和菜品調料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服務商标标識和有青花椒字樣的特色菜品在辨識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極大地降低了其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幾乎難以起到通過商标來識别服務來源的作用。”
法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标取得授權後,其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範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
法院認為,五阿婆店招上的标識為“鄒魚匠青花椒魚火鍋”,雖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識與萬翠堂的涉案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叫法相同,但五阿婆在“青花椒”字樣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冊商标“鄒魚匠”标識,後面帶有“魚火鍋”三個字,沒有單獨突出使用,與萬翠堂的涉案注冊商标存在明顯差異。
此外,五阿婆在店招上使用“鄒魚匠青花椒魚火鍋”,“青花椒”作為魚火鍋的重要調味料,使用在“魚火鍋”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衆表達了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魚火鍋,該标識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對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魚火鍋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還認為,五阿婆通過注冊“鄒魚匠”商标經營青花椒味的火鍋,沒有攀附涉案注冊商标的意圖,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産生誤認和混淆,其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将特色菜品名稱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飲行業的慣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區以川菜為特色的衆多餐館經營中,無論是店招還是菜單上使用“青花椒”字樣,相關公衆都習慣将其含義理解為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特色菜品。
法院指出,萬翠堂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商标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五阿婆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其無權幹預和禁止。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和适用法律錯誤。法院當庭宣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萬翠堂的全部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崔烜 圖片編輯:蔣立冬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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