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要遵循的程序有:
1、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條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69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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