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分為:銀行、信托、保險和證券。
1、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币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2、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财産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
3、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财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4、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産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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