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條件是: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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