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标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準的80%發放。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3、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标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标準一定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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