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中用以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方法。随着羅馬法的傳播和各國法律文化的交流,為當代許多國家采用。按此法,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例如:父母與子女是一親等的直系血親,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是二親等的直系血親,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外曾祖父母與外曾孫子女是三親等的直系血親,依此類推,旁系血親則先從己身數至雙方同源的祖先,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與己身計算親等的對方,親等數即其世代相加之數。因此,旁系血親沒有一親等,是從二親等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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