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僞造、變造機動車号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使用其他機動車号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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