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支付寶轉賬證明,可以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支付寶轉賬記錄上,有說明轉賬用途,比如借給誰,借了多少,借款用途是什麼等,更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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