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一條規定:
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由定義可知,
1、對票據上的某一特定簽章人來說,凡在其簽章之前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均是其前手。
2、對持票人來說,所有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均是其前手。
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在多次背書以後,票據就會實現多次轉讓,也會出現多個前手。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債權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被拒絕付款後,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