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延期複工或推遲複工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1條規定的應急預案啟動後所采取的有關控制措施,企業應當遵守。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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