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認是指對于涉及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或雙方當事人簽署協議之後,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确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司法确認程序關于調解協議涉及到案外人的權利時,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确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做出确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确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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