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确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内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内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适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判刑一年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意思。緩刑兩年: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處罰結果兩年内暫不執行,由特定機構對罪犯兩年内的表現進行考察,決定是否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在兩年内沒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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