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屬于男方贈予女方的彩禮。如果屬于以下情形,三金應當退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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