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确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确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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