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違約的情形包括:
1、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2、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3、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4、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産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産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産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産投機的;
5、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6、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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