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兩種。根據《刑法》規定,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于前者,隻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于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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