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不應該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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