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違禁藥品處罰: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二條規定:
未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産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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