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租金的支付期限關系到出租人能否及時收取租金,因此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确約定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後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且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确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這裡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出租人不履行義務等情形。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種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該合理期限應當根據所欠租金的數額、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經濟狀況确定。
4、承租人經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被解除後,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支付所欠租金,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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