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開發商(業主)委托物業管理,裝修管理是物業管理的基本和重要管理内容,違反裝修管理規定,管理公司有權進行經濟處罰罰款。
依據《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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