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被搶注商标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商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異議。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
2、當被強注的商标核準注冊時,可以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宣告被搶注的商标無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标,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标局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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