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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退稅,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29 01:23:27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内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并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内。應申報以下資料:(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二)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内。應申報以下資料:(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二)代理出口協議。

  已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其認定内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産、撤銷等依法應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首先注銷其出貨物免稅認定,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事項但不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免稅認定。

  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報關後,應向海關部門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并及時登錄“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正式啟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3〕15号)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電子數據。

  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後,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對《免稅申報表》“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人民币)”合計數與同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适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進行核對。經核對相符後,在《免稅申報表》(第一聯)簽章并交小規模納稅人。如核對不符,或者《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了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而未報送《免稅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應将申報資料退回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補正後重新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受理部門應在當月15日前(逢節假日順延),将簽章的《免稅申報表》(第二聯)及電子數據轉交同級的負責出口退稅業務部門或崗位。

  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将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彙總表》(格式見附件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格式見附件3),并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四個月内的各申報期内(申報期為每月1-15日),持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并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1.出口發票;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它資料;包括:(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2)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彙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彙核銷單的地區,對實行“出口收彙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執行,申報出口貨物免稅時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彙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彙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貨物免稅;屬于遠期收彙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彙證明。3.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它資料;包括:(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代理出口協議;(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複印件;(4)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複印件。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上述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提供要求相同。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核銷申報後,應當核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紙質單證是否齊全,審核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紙質單證與《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并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電子數據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等相關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對審核無誤的,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彙總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上簽章,經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批準免稅核銷(下放出口退稅審批權試點地區除外)。

  小規模納稅人在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以前出口的貨物,凡在免稅核銷申報期限内申報免稅核銷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審批免稅;凡超過免稅核銷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免稅。

  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内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免稅核銷延期申報,經核準後,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征收增值稅。下列貨物為應稅消費品的,若小規模納稅人為生産企業,還應征收消費稅。(一)國家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貨物;(三)未在規定期限内辦理免稅核銷申報的貨物;(四)雖已辦理免稅核銷申報,但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憑證的貨物;(五)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批準免稅核銷的出口貨物;(六)未在規定期限内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上述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應征稅額按以下方法确定:1.增值稅應征稅額的計算公式增值稅應征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币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2.消費稅應征稅額的計算公式(1)實行從量定額征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征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2)實行從價定率征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征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彙人民币牌價)÷(1+增值稅征收率)×消費稅适用稅率(3)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征稅辦法的出口應稅消費品? 消費稅應征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出口應稅消費品離岸價×外彙人民币牌價)÷(1+增值稅征收率)×消費稅适用稅率上述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及出口數量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或出口數量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出口價格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離岸價或出口數量,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離岸價或真實出口數量申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審批過程中,凡發現屬于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出口貨物應征稅情況,應生成《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情況表》(格式見附件4),并按規定進行補稅處理。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小規模納稅人2008年1月1日後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免稅或免稅核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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