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審
(1)起訴。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内立案受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内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2、二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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