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效力:根據國務院土地管理行政部門作出的《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城鎮居民購買小産權房,本質上是一種無效行為。
2、房産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産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同時,小産權房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拿不到房産證。
3、政策風險: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産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緻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
4、監管缺位:小産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确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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