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于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産财産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五十七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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