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所以在挑選貨物出攤之前,一定要謹慎選品,不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像槍支、野生動物、淫穢物品等等。同時把好質量關,不然攤上糾紛甚至違法犯罪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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