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駕自駛人在實習期内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陪知同的駕駛人應乘坐在副駕駛位置,對實習駕駛人進行指導。無駕駛員陪同或陪同駕駛員不符合要求的,将被處200元罰款。
因此,在實習期,隻要副駕駛位上有一個擁有相應級别或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超過3年的駕駛員指導,這種情道況下是可以上高速的。如果副駕位上沒有符合條件的駕駛員一旁指導的話,此時要是被查,可處罰款200元的,但是不扣分,而且會責令駕駛員就近下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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