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拘留期間被調查查明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的,會轉為刑事拘留,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構成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配合刑事訴訟的臨時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于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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