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子女變更姓氏的法律規定有:
1、《婚姻法》第22條,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複函》認為,子女姓氏“單方擅自決定不當”,對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自己姓氏,法院應“說服”更改方恢複子女原來姓名。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或繼父姓氏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
4,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比附》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複函》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乙方因向公安機關隐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複其子女員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複。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