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的有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凡屬加工物資用于應交增值稅項目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企業,其加工物資所應負擔的增值稅可作為進項稅,不計入加工物資成本;凡屬加工物資用于非應納增值稅項目或免征增值稅項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的加工物資,應将這部分增值稅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凡屬加工物資收回後直接用于銷售的,其所負擔的消費稅應計入加工物資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資用于連續生産的,應将所負擔的消費稅先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按規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費品銷售後所負擔的消費稅。
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内容有
(1)加工中實際耗用物資的成本;
(2)支付的加工費用及應負擔的運雜費等;
(3)支付的稅費,包括委托加工物資所應負擔的消費稅(指屬于消費稅應稅範圍的加工物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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