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是違反黨紀政紀,不是“強制措施”,所以,在“雙規”期間交代了犯罪事實,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和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情況,屬于自首的法律所規定範圍。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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