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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什麼意思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3 10:23:02

作者:黃佳博、陳新潮,專注于網絡犯罪案件的辯護、控告與研究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通過竊取及其他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由此可見,認定是否成立該罪,不是先看行為本身是否屬于出售、提供或非法獲取,排在第一位的是準确認定判斷涉案信息是否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什麼是“公民個人信息”?

如何妥當把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直接影響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正确适用。目前,我國關于個人信息的界定,最為權威的當屬《網絡安全法》的規定。

《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個人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等。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一條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确“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别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什麼意思(從公民個人信息)1

個人信息應具有識别性、真實性,關于“個人信息”的認定應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1.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信息的可識别性系其成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标準。能夠識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應當被認定為“個人信息”。識别可分為直接識别和間接識别。直接識别指該信息能夠單獨識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如姓名、身份證号碼、指紋、肖像、基因等信息,和特定自然人具有一一對應關系,無需結合其他信息就能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間接識别指該信息所識别到的個體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需要結合其他信息方可識别到特定自然人。

能夠直接識别的信息一般不存在争議,存在模糊界限的僅為能夠間接識别的個人信息。

間接識别通常需要結合其他信息進行輔助識别。在大數據時代,衆多細碎的信息經過分析後仍可能識别到具體個人,但間接識别必須考慮成本、信息處理技術難度。換言之,在識别的可能性問題上,應強調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在通過合理途徑對某些信息進行分析對比後,若可以識别到個人則該信息屬于間接識别的個人信息,反之則不是。如果行為人需要花費巨大精力或動用很大的權力,如某些個人信息需要通過公安内部系統查詢方可匹配到具體個人,那麼該信息不屬于可間接識别的公民個人信息,因為其識别途徑并不合理。關于識别途徑合理性判斷,還需考慮不同行為人之間的主體差異。具體而言,相同的識别手段會因不同行為主體所處的地位不同,從而導緻其合理性不同;如果不區分行為主體的具體情況,機械地認定識别手段的合理與否,将會導緻間接識别的個人信息被不合理地擴大。

2.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

如果已知特定自然人,那麼該自然人在其活動中産生的信息也應當被認定為“個人信息”,如個人的行蹤軌迹、精準定位信息、通話記錄、消費記錄和開房記錄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什麼意思(從公民個人信息)2

從“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可争取無罪的幾種情形

基于公民個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實務中可從“公民個人信息”角度争取無罪辯護的大緻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經過處理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複原的信息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中對“公民個人信息”作出了審查認定:經過處理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複原的信息,屬于“匿名化信息”,雖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動情況,但與特定自然人無直接關聯,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範疇。

2.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首先,對外公開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相關信息屬于向社會公示範圍,并沒有違背其本人不予公開的真實意思表示。這類信息的對外公開表明企業法定代表人讓渡出部分個人權益,概括同意該信息自由流通,保護價值降低。因此,從保護法益角度來講,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其次,對外公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當部分僅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機号碼,它既不同于财産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個人信息,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故不應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以青城陽檢一部刑不訴〔2021〕90号《不起訴決定書》為例,經偵查認定“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欲提供給劉某某**項目信息,誤發送了一些企業信息給劉某某,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企業類型、成立日期、注冊資本、地址、郵箱、經營範圍、電話等信息”。最終,公訴機關認定“王某某向他人提供的上述企業信息不屬于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公民個人信息,沒有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對王某某作不起訴處理。

3.并非所有賬号密碼都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解釋》第一條規定賬号密碼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但筆者認為,并非所有賬号密碼都屬于公民個人信息,得視情況而定。理由如下:目前,大多數賬号密碼都會通過實名認證,如微信号、支付寶賬号等等,獲取此類賬号密碼确實可能能夠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人活動情況,故實名認證的賬号密碼大部分可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但是,并非所有實名認證的賬号都屬于公民個人信息,例如QQ賬号,如果QQ賬号的注冊者和使用者非同一人,或者存在多人使用的情況,QQ裡也沒有注冊者或者使用者的真實信息,該QQ賬号和密碼不能與特定自然人相對應,則不能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下附兩案不起訴案例:

案例1:京豐檢刑不訴[2021]11号

不起訴理由: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本案證據不足,目前無法認定朱某某出售的QQ号屬于公民個人信息,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例2:陽城檢一部刑不訴[2021]12号

不起訴理由:在案證據僅能證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有買賣QQ号碼的行為,并無證據證明該些QQ号碼是否與特定自然人綁定,無法識别到該自然人是否存在及對應的個人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信息,無法證明是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經本院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公安機關仍未能取得相應證據證實上述事實,故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除此之外,并非所有賬号密碼都是實名認證,仍然存在無需實名認證的賬号密碼,如許多遊戲賬号密碼,出售或提供此類賬号密碼,也無法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故也不可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4.不真實、無效的個人信息不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不真實、無效的個人信息不屬于本罪的保護對象,不應當計入本罪中“公民個人信息”範圍。司法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範圍作出明确規定,重點在于該信息能否“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最高院也對司法解釋的理解适用表達了同樣觀點:“公民個人信息與特定自然人關聯,這是公民個人信息所具有的關鍵屬性”。例如:錯誤的手機号碼(十位數)、姓名無效等信息,并無法識别到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故也不能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是尋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無罪辯護的重要因素之一,實務中應當注重把握涉案信息是否具備“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特性,以此判斷涉案信息是否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所處罰的“公民個人信息”。

參考文獻:喻海松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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