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合同會約定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為了保證合同文本的真實性與整體性,合同附件蓋章或加蓋騎縫章是最合規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附件與合同補充協議的區别:
一、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中新發生的情況而另行進行的約定。合同附件一般情況是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确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所以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合同及其附件中未約定事項進行的補充約定。
二、從效率上來說,無論是合同附件還是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兩者還是有區别的。附件一般隻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幾,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但補充協議不一樣,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沖突或矛盾的,是以補充協議為準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