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以上的載貨汽車每半年年審一次,小型客車超過6年低于15年的,每年檢驗1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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