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各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如果有以上情形,是要付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同學要維護自己的尊嚴,可以有以下做法:
1、私下與老師交談,讓老師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錯誤,請老師改正;
2、如果老師态度惡劣,則向學校上級反應;
3、若學校上級調解不得,繼續向相關教育部門反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