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争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一是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争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争議過程中可以随時采用的。
二是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
三是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
四是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内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争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争議的最終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适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