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遲到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公司依法有權對員工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罰,但前提是公司有處罰依據,并且是合法制定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适當的;
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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