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交通事故傷情鑒定時間應以事故直接所緻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确因損傷所緻并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傷殘。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所緻的并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内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内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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