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是不能夠出售的,因為它的産權不歸屬于開發商,也不歸屬于物業公司,它是由開發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而建成的人防工程,将它改造成停車位,它的産權歸屬于國家所有,不能夠出售,但是可以對外出租,租期不能夠超過20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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