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項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标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确定;依此無法确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複狀況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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