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若申請人為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并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若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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